股東會議議事方法由誰規定?

股東會議議事方法由誰規定?

一、股東會議議事方法由誰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一)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三)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二、股東會的議事程序包括什麼?

(一)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這一規定較通常的1/2以上表決權透過的規定,擴大了利益保護的範圍。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於尚未形成會議召開方法,故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五)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六)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等。

在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中,股東會作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議事規則和表決方式首先需要遵循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之後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背景下,公司內部的章程可以對其議事規則等予以規定,股東會依照章程規定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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