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不得監事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在設立之後,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有能力的主體,來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以及監事等等,爲了防止職權濫用權利,也爲了防止某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過高,設定了公司法不得監事的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是怎樣的呢?

公司法不得監事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不得監事的規定是怎樣的?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公司監事有哪些職權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是爲了限制公司的進階管理員、董事不得同時兼任公司的監事,監事的主要職權,就是監督這些職員是否是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權,防止出現以權謀私的情形,由此來使得公司能夠正常的運轉,保護設立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