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法競業限制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公司法競業限制規定是怎麼樣的?

公司法公司法競業限制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關係上競業限制義務分爲兩種:一種是約定,即上述競業限制合同約定,適用於必須區分具體情況,由當事人約定限制的場合;另一種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確規定,適用於不分具體情況,一定要限制競業的場合,指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限制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勞動者對企業的忠實義務,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薪水高、權力多、責任大,所以必須對公司承擔廣泛的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這種義務的必要性,使其與勞動法上的約定義務相對,強化到了法律規定高度。

爲什麼商業祕密公開後,競業限制義務消滅?

商業祕密的祕密狀態一經解除,就成爲公知知識,成爲離職職工知識、經驗、技能的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國外的司法實踐對此還附有一個條件,即該商業祕密的公知不是職工本人過錯,如果由於職工故意或過失導致商業祕密公知,職工本人應負一定法律責任,如推遲其自由使用的時間。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爲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其性質是指加諸於義務主體身上的不爲特定競業行爲的義務,就本質而言是一種不作爲義務。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根據法律規定強制程度的不同分爲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

《公司法》關於競業禁止義務,規定在第148條第4款以及同條第5款,總結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競業禁止義務履行的主體是公司的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員是無需遵守的。

公司法規定了非常多的內容,包含公司內部的大小事務,公司是如何成立的,公司的出資人,可以透過哪種方式對公司進行出資,從而獲得相應的股份,在公司裏面,股東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有什麼權利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