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能否作爲用人單位嗎?

一、特別法人能否作爲用人單位嗎?

特別法人能否作爲用人單位嗎?

勞動關係的一方的用人單位必然是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某些用工中也可以作用人單位。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有單獨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用人單位的責任有哪些?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責責任。

綜上所述,法人有多種,裏面特別法人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等,其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作爲用人單位,和錄用的職工建立勞動關係。特別法人可以有自己的註冊資本,獨自進行民事活動。當然,特別法人中的國家機關和事業部門不是用人單位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