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是如何的

商標法》在第16條對地理標誌的保護作了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誌的地區,誤導公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這意味着,我國將透過《商標》對知識產權協議所述的地理標誌進行保護,即透過將地理標誌申請商標註冊,依據《商標法》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