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設立條件是什麼?

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設立條件是什麼?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爲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爲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覈定爲: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爲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二、股東具備條件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佔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爲;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註冊資本、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公民也會進行投資來實現資產增值,也會有許多人會選擇投資私募基金,任何的投資行爲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也要把握風險和利益等比例,那麼公民在選擇投資公司或者投資產品時,一定要透過正規的途徑,避免讓自己的資產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