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能夠構成違反稅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法》的制定是爲了加強稅收徵收的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的行爲,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和社會的發展,稅務機關各項稅收的徵收管理和納稅人代扣交義務人的行爲都應當遵守本法的法律規定。

哪些行爲能夠構成違反稅徵收管理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覈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僞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