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表決權與股權有何區別關係

相信經營小型公司的人都聽說過公司法。畢竟我們在公司的運營中要遵守公司法來進行操作,其實對於公司法相信很多人只是知道這個名詞,並不會一定知道他的有些具體內容是什麼。這個現象還是普遍存在的,今天我就以公司法中表決權與股權爲切入點,對公司法進行了解吧。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公司法中表決權與股權有何區別關係

公司法中表決權與股權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指以公司註冊資本金爲基數,各個股東認繳或實繳的出資比例,一般情況下股東的股權是與其表決權、利潤分配等權利一一對應的,比如《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那麼比如A與B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A佔30%的股份,B佔70%的股份,那麼正常情況下A就享有了以上條款的所有權利,因爲A的股份表決權已經超過了股份的三分之二。

但是,法律上也有特殊規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條款可見,公司章程可以改變股權本身對應的表決權,例如上述舉例,在公司章程裏就可約定A出資30%但是佔70%的表決權,這樣就有可能達到出資少的股東卻實際控制公司,這種約定一般是給優勢地位的股東的特權,在實踐中常見的是地方龍頭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爲了招商引資、合作開發,與其它企業成立的項目公司作出類似約定。

公司的股權與股東表決權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等同,在公司章程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兩者就不是一個概念,可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它可以改變很多常規法律現象,所以希望在公司經營中好好運用章程,最大化的預防以及解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形成的法律糾紛。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公司法中表決權與股權的一些具體的政策規定,其實是從上述文字我們可以知道,不管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在表決權上其實都是以出資的多少來認定的。但是表決的人數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這是根據公司的規模來判定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