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中相鄰權與地役權區別和聯繫有哪些?

一、簡單區別和聯繫

我國《物權法》中相鄰權與地役權區別和聯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

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2、性質不同

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性質屬於用益物權。

相鄰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其實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獨立的物權。

另外:

地役權不要求土地相鄰。相鄰權要基於相鄰的土地。

地役權的權利行使只限於對土地。相鄰權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築物。

二、詳細區別和聯繫

1、聯繫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爲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爲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係時,相鄰各方應該本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地役權是指爲了自己的使用、經營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別人的土地的權利。一般來講,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爲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經營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權,它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相鄰關係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它不是一種單獨的物權,而是相鄰方所有權的延伸和擴展,是所有權權能的體現。

2、區別

地役權和相鄰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

(1)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爲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2)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爲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爲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爲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3)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透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4)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