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是什麼?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性質不同:相鄰權從本質上看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只是兩個不動產之間的關係而已,所以我們稱之爲相鄰關係更爲準確;而地役權本質上是基於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

2、兩者對登記的要求不同:地役權一般需要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而相鄰關係的成立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特別登記就能成立。兩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鄰權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地役權的取得則主要是依據法律行爲,一般是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取得,而且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權還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取得。

3、兩者對權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比相鄰權要大。相鄰權作爲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爲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

4、兩者在存在條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爲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纔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爲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爲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設定地役權。

5、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不同:相鄰權的行使一般是無償要求相鄰方履行義務,地役權的設定雖然可以是無償的但實踐中很少,其伴隨的往往都是有償的。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可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權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6、權利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基於土地毗鄰關係,權利義務主體特定。而地役權是種對世權,其義務主體是對不特定的人。

二、完善地役權制度的積極作用

1、建立完善的地役權制度,將內容明文規定下來,符合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有利於當事人進行選擇,也起到了公示的目的,以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2、建立完善的地役權制度,也利於人們將地役權與相鄰權區分開來,使人們知道在哪些情形下不必取得毗鄰人的同意而當然地利用毗鄰人的不動產,而在哪些情形下則必須徵得他方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與他人簽訂合同及設定地役權,才能利用他人土地,從而避免或減少相鄰糾紛的發生。

3、地役權制度有利於鼓勵人們對自己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維護;並且設立地投權往往都是有償的,因此,地役權的設立有益於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

相鄰權與地役權雖然兩者頗有些相似,是兩個比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是也有很多不同的。地役權,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相鄰權又稱不動產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