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濫用職權造成無法清算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嗎?
股東濫用職權造成無法清算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爲】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清算原因有哪些?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決議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
(4)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爲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如: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事違法活動;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辦、關閉、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
3、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
三、公司清算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5、制定清算方案。
6、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辦理註銷登記。
事實上,公司的清算組有可能就是股東組成的,如果股東在清算過程中爲了逃避債務就轉移財產或者故意損壞重要的檔案,這些做法已經損害到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應該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更換清算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