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怎麼修改清算組成員?

一、可以怎麼修改清算組成員?

可以怎麼修改清算組成員?

1、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爲;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爲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爲。

清算組,又稱“破產清算人”。破產宣告後,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並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外國破產程序中,與清算組相對應的機關是破產管理人。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什麼情況下成立清算組?

公司應當依照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果一個公司已經面臨解散,那麼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也就是15日之內成立清算組,而清算組的小組成員如果要進行更換,必須是出現了一些諸如小組成員已經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對公司以及公司內部人如果沒有在解散的15日之內成立清算組,那麼債權人可能會向當地的法院來指定清算組,而法院的清算組指定通常是具有編制的一些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