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當有以下五種情況出現時公司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根據股東請求而司法解散。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的,是公司解散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債權人在公司合併和分立前可以提前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何認定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