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後質押物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破產清算後質押物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後質押物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破產清算時,股權質押的清償順序是屬於普通債權一類的,應該在第三步進行清償。

二、破產清償順序

公司倒閉股權質押給銀行以後,個人財產可以得到賠償,但是有一個破產賠償的順序:

(一)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爲優先請求權。

(二) 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透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爲金錢形態,以便於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透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採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

(三) 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透過,報清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四) 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結後,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他人合法佔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