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處置的原則如下: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原則。2.按法定順序清償原則。3.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則。4.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原則。5.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結合的原則。6.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破產財產的分配應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