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破產財產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制定破產財產按如下原則分配: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二、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採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通常以貨幣方式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其他財產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負責提出。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破產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