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二孩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一、二孩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來進行分配,家庭共有財產是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

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爲或受贈事實;

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二、區分標準

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 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 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爲死者一方的遺 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 有財產的界限。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 爲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療費等,在婚後約定爲個人財產 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 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透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透過接受贈與、 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 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 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爲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②對於早已參加工作(勞動),並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 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並確定其遺產範圍時,應從共同 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業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分開。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於其個人的債務,屬於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如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於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於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對於二孩的財產分配原則應當由父母來協商認定,一般情況爲了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可以進行公平平等分割,但如果涉及到父母要求不平等分割的,如對一個子女多分財產或者另一個子女少分財產的,則以父母的認定爲準再進行合法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