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一、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執行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按照順序來進行清查,參與分配製度存在於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已取得執行依據的案件中,在執行工作中已被實際應用,然而如何正確運用該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被執行人爲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是實行參與分配的實質要件);

4、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

5、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6、申請人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法院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我們國家在執行財產方面的規定,它是有很多種的,而這樣的一種財產執行必須要基於一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能夠讓他人感受到司法不公正,具體的執行的方式的話,需要對於相關人員所擁有的權利進行一個合理的登記,然後再按順序一步一步來執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