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申請破產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公司以及企業的發展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它的經營管理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資不抵債”的情況,只能走到破產的地步。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司在滿足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這是出於對於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那麼,若開發商申請破產清算需要哪些程序呢?

開發商申請破產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一、相關概念介紹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什麼情況下,開發商可以申請破產?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拒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再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另外,如果企業具備了企業破產條件,其要進入破產程序還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其破產,這樣企業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1、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爲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爲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爲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爲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三、開發商申請破產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申請破產的程序一般如下: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當然債權人也可申請)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3、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爲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4、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綜上所述,只有當開發商走到萬不得已的地步,即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纔會依法申請破產清算。透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開發商申請破產清算首先需要符合破產清算的條件;其次,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的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材料;最後由破產清算組來清算公司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