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有哪些構成條件

破產債權是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透過破產程序纔可以受償的債權。那破產債權有哪些構成條件呢,債權人要怎麼申報破產債權呢,這些問題我想破產企業的每個債權人都十分關心,我們會在下文爲您一一介紹。

破產債權有哪些構成條件

一、破產債權有哪些構成條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爲在破產宣告後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爲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並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於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序將難以終結。

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爲維繫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後發生的債權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法律所指的財產擔保爲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於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並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於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透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於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原來的執行程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爲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

其二,在破產宣告後,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二、債權人怎麼申報破產債權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破產債權必須依法申報和確認,纔可以透過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債權,可是破產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是不是任何債權都會在企業破產時成爲破產債權,債權人又該怎麼申報破產債權呢,需要帶哪些材料,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又是怎樣的,要是在這方面有所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