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時間有多長?順序是怎樣的?

申請破產的企業需要組織清算小組對公司的財物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那麼這一段破產清算的時間有多長呢?清算完成之後公司需要對債務進行清償,清償的順序是什麼?本站將爲您詳細解答這些問題。

破產清算的時間有多長?順序是怎樣的?

一、公司破產清算時長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爲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爲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爲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覈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週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二、破產清算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一)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 破產費用

1、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三) 共益債務:

1、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 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爲更爲完善,更爲具體。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四)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後,內部按比例。

公司破產清算的時間一般比較長,因爲公司的財物債務等關係負責,破產清算的時間一般都是以月計,有些較爲大型的企業清算時間可以達到一年甚至更長,清算完成之後的清償順序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償還即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