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二、破產清算組行使哪些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企業破產債權包括哪些?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爲破產債權。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爲破產債權。

綜上所述,企業進行破產程序後,要經過一個破產清算環節。法院組織相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然後清算組入住企業展開盤點,用企業資產清償債務,最後出具清算終結書,辦理註銷登記。在企業資產分配上,先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然後是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