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清算程序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清算程序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清算程序是什麼?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爲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爲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二、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爲現時義務並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爲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如果出現了破產等意外情況後也是需要對企業進行清算,同時也是需要將企業所欠的債務以及企業員工的勞動報酬都支付完畢後纔可以合法合規的辦理破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