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租賃權還有效嗎?

一、企業《破產法》租賃權還有效嗎?

企業《破產法》租賃權還有效嗎?

在公司破產前簽訂租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公司破產後合同是有效的,破產公司需要履行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破產法》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僞造、銷燬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爲,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產法一般是針對於申請破產的企業纔會使用的法律,對於破產的公司使用的租憑場地一般只要沒有到期那麼這個效力就會一直的存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先與出租者協商好,避免雙方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