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法律風險及防控原則

一、破產清算法律風險

破產清算法律風險及防控原則

(一)妨害清算罪

依據刑法第162條規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爲。公司企業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清算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追訴的標準以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以追訴。

(二)虛假破產罪

依據刑法第165條第二款的規定,虛假破產罪是指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爲,構成虛假破產罪。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轉移、處分財產”一般是指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二、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的防控原則

企業總體上要按照事先防範、事中控制、事後補救的原則,依法預防和控制破產清算階段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要求如下:

(一)事先防範原則

事先防範主要內容是指剷除刑事法律風險存在的土壤,排除這種風險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範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前提。如企業成立、合同簽訂之前的審查,企業重大決策做出前的風險評估等,這就要求企業透過規範化的運作,依照法律專業人員層層把關,逐步篩選和排查刑法法律風險,把這種可能性扼殺在萌芽狀態。與事後補救相比,這種事先防範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透過相應的仲裁、訴訟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業的良性正常運轉。爲了做到事先防範,這就要求領導層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增強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的責任感。

(二)事中控制原則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業在運作的過程中,透過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強化各個部門,直至各個人員的法律責任,實現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全方位防範和動態化監控,使風險在可控的範圍內。事中控制與事後補救相比,也具有節約成本,極易控制風險的特點。因此,事中控制是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關鍵,是排除刑事風險的最後一道關卡。如在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合同管理、招投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債權債務管理、資產處置、糾紛案件管理等過程中,就要求企業要建立動態的防控體系,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各項規定製度,強化相應主體的責任意識,使刑事風險在事中控制的過程中逐步被消化和吸收。

(三)事後補救原則

事後補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風險出現時,透過企業內部的法律部門,及時與相應的司法機關溝通,積極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事後補救要求企業積極主動地開展司法救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事後補救與前面的事先防範和事中控制相比,經濟成本比較大,相對比較被動。但是,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是要積極主動地配合相應的司法機關,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的各項權益,使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刑事法律風險意識,把防範刑事法律風險貫徹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全過程中。企業的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到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的重要性,企業應當對自己的投資、合併與分立、融資與擔保、債權與債務等重大的業務事項進行風險調查,由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集中風險分析,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爲有效化解風險打下堅實的基礎。對於極易發生刑事法律風險的業務,企業內部應當建立刑事法律風險內控機制,可從權利授予、報告呈送、限時審批、責任審計、業務考評等幾個程序,嚴格防控刑事法律風險的出現。

瞭解破產清算法律風險,可以讓大家知道哪些行爲可能會造成犯罪,不用時刻擔心自身的行爲會不會造成犯罪。知道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哪些行爲需要避免。同時,瞭解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的事先、事中、事後三大防控原則,可以讓大家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有嚴謹的思維,學會周全地考慮問題,可以謹防誤入犯罪範疇。關於法律清算破產清算法律風險的相關規定較爲複雜,大家可以向本站律師作詳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