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業破產清算組成員如何產生

股份制企業破產清算組成員如何產生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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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清算組成員的產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清算組(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或不適合擔任時,可以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因此根據前述的規定,清算組成員中只可能是股東、董事或註冊會計師、律師。但在實務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非自然人時,清算組的成員中出現了非前述的人員,如原公司的員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種特殊情況是有限責任的股東爲非自然人,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爲,清算組成員應由自然人組成,非自然人的股東無法進行清算活動,不能作爲清算組成員,因此應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擔任清算組的成員。

認爲:首先,此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因爲公司法已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管股東是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

其次,非自然人股東作爲清算組的成員,在履行清算事務時,沒有法律和事實障礙。因爲非自然人的股東,可以委派代表具體履行清算事務。正如非自然人的股東在參加股東會會議時,由非自然人的股東委派代表一樣。

再次,如果由股東之外的自然人而不是由非自然人的股東組成清算組,如果該自然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人只能向該自然人要求賠償,而躲在清算組背後的股東卻得到了非法利益,顯然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得利益。因此筆者認爲非自然人的股東也可以而且應該擔任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清算組成員應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