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產企業清算成員離職

非破產企業清算成員離職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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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則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這種區分的目的主要是公司所依法進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終止時,如果財產足以償還債務時,所進行的清算爲非破產清算,理論上全部債權人的債權均能實現,而且往往還存在剩餘財產可供分配。否則,如果財產已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則必須按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償原則清償了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破產債權後,公司終止。當然,實踐中也存在一種情況,即公司終止時,由於尚未進行清算,對其資產負債情況並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啓動的是非破產清算,但經清理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發現其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時,這時,非破產清算程序將無法進行下去。這就需要清算組織或者債權人按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程序,從而由非破產清算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對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