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清算與保護的區別

一、破產清算與保護的區別

什麼是破產清算與保護的區別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後,由公司股東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織,依法定程序自行進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公司因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因設立的宗指業已實現或根據無法實現而解散,公司因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解散等,都適用普通清算。破產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透過清算了解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爲企業劃句號。但破產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產還債,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雙重的,

第一是清產還債;

第二,清產分配,在一般情況下,普通清算在清償完債務後,都會有剩餘財產,因此,必須進行剩餘財產的分配。

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是否能夠繼續運營,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以美國的破產法爲例,破產和破產保護都有不同的法律條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當一個公司面臨破產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申請破產保護,爭取再度盈利,面臨破產的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在120天的保護期內不受債權人追討債務的侵擾,如果能重組成功或重新盈利就可以避免破產。如果直接破產可以依據破產法第七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全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破產清算適用於破產還債程序,破產還債帶有法律的強制性。破產清算組必須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工作,破產清算的過程,是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從破產清算組的成立、破產財產的清查、確認、變現、處置和分配,到破產債權的確認、清償、清算組的撤銷,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普通清算適用於清產還債程序,清算組是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的。清產還債面對的是每一個債權人,而破產還債面對的是債權人會議。在多數情況下,普通清算都會有剩餘財產,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會有剩餘財產的分配程序。

很多人對公司破產的理解就是公司倒閉,其實在法律上面公司要申請破產並不是那麼簡單。因爲申請破產還要經過一系列的清算,盤查,償還債務。而破產又有清算和保護,具體的相關內容,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什麼是破產清算與保護的區別。如果需要更詳細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