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會出什麼問題?

一、破產管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會出什麼問題?

破產管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會出什麼問題?

(1)在財產接收程序中,可能會因接管手續的不齊全和接管過程無見證人,而在之後財產清算中,導致企業的實際破產財產與管理人所接管的不相符合。畢竟破產人與其財產之間具有利益關係,其所轉移的財產資料檔案等不一定完全真實,且不免會有一部分破產人的股東及高管從中剋扣或趁機轉移責任。並且在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之前,破產企業的財產可能因爲所涉訴訟及法院的保全行爲或債權人的催收,而分別被不同主體控制,破產管理人從受理破產申請後接管財產極有可能會發現材料缺失、財產丟失等問題。管理人在接管破產財產時,可以將財產與清單進行覈對並予以登記簽字,再協同法院、政府等相關人員予以共同見證,或是透過錄像的方式對接管過程予以記錄。以此保證管理人自己在接管這一程序中依法依規,並盡到謹慎義務。

(2)財產接收之後管理中的問題。 例如大型設備容易缺失零件,易移動小型動產容易丟失等,或是土地、礦山等動產因未妥善管理而被侵佔或破壞。管理人應當組織專門財產管理組,對於破產財產進定期檢查、巡視;並且對每一次檢查結果予以登記並彙報給人民法院。

(3)財產處分是整個破產程序的重中之重,其牽扯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等多方權益,需要破產管理人重點關注。對於非貨幣財產的處分,需要相關的專業機構予以估價或是對全部財產予以審計、鑑定,一般管理人不具備此項能力,需要中介機構予以輔助,此時,中介機構的履職能力和態度影響管理人的相關工作,有可能由於對破產財產的錯誤評估,導致管理人低價處理破產財產。爲了減少、控制此處的風險點,破產管理人應當首先公開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輔助,並對其工作予以監督,要求中介機構出具對破產財產的會計報告。破產企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有權利瑕疵的財產,管理人應當理清真正權利人以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謹慎處理。由於破產程序其週期性長,破產財產隨着時間的流逝其財產價值也會改變,管理人應當隨時關注破產財產的現時價值,基於此制定處理方案。

二、公司破產員工的補償有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破產,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破產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鉤,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公司破產之後,應該按照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補償金,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