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怎麼賠償員工?

一、 企業破產怎麼賠償員工?

企業破產怎麼賠償員工?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佈破產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且本法所指工資標準爲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後,即使企業破產,也應當支付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

二、《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註銷】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破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在企業破產的過程中,需要對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算,相關清算費用應當對員工的解散和安置進行補償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企業破產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