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確認收入的時間

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爲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確認收入的時間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爲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