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的職權

依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會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