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中的財產分配

合夥經營中的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財產的分配

合夥財產包括合夥人的出資、合夥經營期間積累的財產,在合夥經營期間,除去了合夥維持與發展基金,可進行盈餘分配,在合夥終止時,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後還有盈餘的,即可分配給全體合夥人。盈餘的分配首先應按照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盈餘分配方法或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出資比例無法確定,則應平均分配合夥盈餘。

在審判實務中,合夥糾紛發生時,合夥是否有盈餘,當事人往往各執一詞。這時,合夥的帳冊就顯得尤爲重要,持有帳冊的一方應將其作爲證據提交法庭。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提出申請,但持有帳冊的一方拒不交納,則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5條的規定,在對方當事人主張帳冊的內容不利於帳冊持有人時,推定其主張成立。如果帳冊帳目不清,應提交審計部門予以審計。如果無法審計,則主張權利的一方可能因此承擔證據不足以致敗訴的責任。

合夥的虧損是合夥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也就是合夥資不抵債。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承擔涉及對內、對外兩個層次。

1、對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都有以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這對於在合夥存續期間新加入的合夥人也不例外,也就是他不僅對其加入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對其加入前的債務也應承擔責任。

2、對內,合夥人可按份承擔債務。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人請求其他合夥人承擔合夥債務的,法官應確定合夥的財產及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

對合夥債務,合夥人有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則按照出資比例承擔;沒有出資比例的,則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則平均承擔。對合夥債務應首先以合夥的財產清償。在合夥財產中先以合夥經營期間積累的財產清償債務,再以合夥人的出資清償。如果清償債務後合夥人的出資還有剩餘,則按書面協議約定的比例退還出資,沒有書面協議的,按照出資比例清償。其次,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合夥人以家庭名義出資,或合夥人雖以個人名義出資,但實際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如果合夥人以個人名義出資,但將合夥盈餘用於家庭生活的,則應先以其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如果合夥人還有其他債務的,則應與合夥債務分別清償,不能夠完全清償的,則應按比例清償。在合夥糾紛中,法院確定的合夥人清償合夥債務的比例,是合夥人對內部虧損的承擔,不能以此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