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中途退股

合夥經營中途退股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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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退股怎麼退

其他合夥人應當與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按照退貨人的持股比例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股財產退還方式,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確定或由全體合夥決定。合夥人在退出合夥後,對合夥期間報形成的債務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43,44,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