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正當競爭情形

律師不正當競爭情形

問:哪些情形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答: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一是銷售鮮活商品;二是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是季節性降價;四是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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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爲呢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的競爭行爲。如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祕密 虛假廣告 傾銷等。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     什麼是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採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爲。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採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爲,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