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審查的方式有哪些

形式審查是旨在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申請形式。其內容主要包括:

破產審查的方式有哪些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爲破產法第7條規定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清算責任人;

(2)債務人是否爲依法可適用企業破產程序的主體,即是否爲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企業法人或者破產法第135條規定的其他組織;

(3)受案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這要依據破產法第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

(4)申請檔案是否符合破產法第8條的要求,即申請書內容完整、相關證據齊備、法定檔案齊全。形式審查中,發現有可補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責令申請補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