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傷糾紛怎麼辦?

工地工傷糾紛怎麼辦?
律師解析:(1)關於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
(2)關於因工傷認爲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
(3)關於職工因要求傷殘鑑定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被認定工傷後,因要求進行傷殘登記和護理依賴程度鑑定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先按有關規定委託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然後依據鑑定結論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於職工對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如何申訴的問題。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鑑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關於工傷待遇給付發生爭議的處理問題。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關於工傷認定問題。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爲工傷。
(7)關於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