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工傷評殘標準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爲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1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牀;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2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3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4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5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6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7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複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8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複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9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10級傷殘劃分依據爲: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020工傷評殘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