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徵稅範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爲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二、印花稅的相關知識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爲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