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發放區別是什麼

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發放區別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發放區別是什麼

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納稅?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兩者所適用的條件是完全不一樣的,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主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薪資,一般情況下是屬於勞動者並不能夠勝任工作崗位,因此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