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與破壞環境資源罪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環境監管失職罪與破壞環境資源罪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與破壞環境資源罪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爲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爲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二、污染環境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爲

行爲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且該行爲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行爲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檔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就須對該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爲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爲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爲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兩種罪名的法律概念不同,要想構成環境侵權責任,行爲人必須實施了破壞環境的行爲,這種行爲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的相關規定,造成了環境污染的事實。這裏的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財產損害,一方面是人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