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條件?

一、環境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條件?

環境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條件?

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應當嚴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並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則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對民事爭議加以審理並做出裁判。民事爭議當事人對於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擁有選擇權,如果不選擇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則法院 只能針對行政爭議做出裁決,這是基於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也是民事權利自由處分原則的體現。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後發現符合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其他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司法爲民的具體體現,但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2、具有關聯性。關聯性是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徵。關聯性主要包括:第一,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具有關聯性。這種關聯性是指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由行政主體的同一行政行爲所引起或行政行爲的做出不僅未解決原有的民事爭議,反而引起新的民事爭議。一種是民事爭議並不存在,但由於具體行政行爲而產生了民事爭議;第二種是民事爭議已經存在,行政機關爲了解決民事爭議而做出行政決定,當事人不服而產生行政爭議。第二,兩種性質訴訟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有一個(或數個)行政訴訟請求,及行政訴訟原告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同時原告或者第三人必須提出相應的民事訴訟請求,即要求附民訴訟的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等,並且,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必須具有內在關聯性,這種關聯性在於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均來自同一法律事實。

3、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行政訴訟的成立是附帶民事成立的前提。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與行政訴訟同時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訴訟一審結束前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一律作爲民事案件另案處理。對於行政訴訟已經存在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做出之前提出。一旦進入二審,當事人就不得再提起附帶訴訟。

4、屬於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行政爭議之受訴法院對附帶民事爭議應當具有管轄權,否則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作爲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由於中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且中國的司法區劃和行政區劃是一致的。因此,必要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法院與行政訴訟之管轄法院實際上大體是一致的。

5、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規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爲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應當分別符合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之規定。鑑於民事爭議之訴訟時效通常長於行政爭議之訴訟時效,在一般情況下,專家們認爲,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時效,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時效的,只能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37-144條規定,確立了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請求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爲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已立案的,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爲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爲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併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或者案件當事人一致同意相關民事爭議在行政訴訟中一併解決,人民法院准許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行政案件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案件已經立案的,由原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爲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併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已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審理期限內。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准許一併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透過其他渠道主張權利: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二)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協議管轄約定的;

(三)約定仲裁或者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

(四)其他不宜一併審理民事爭議的情形。

對不予准許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併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爲審查被訴行政行爲合法性的根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

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併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第一百四十三條 行政訴訟原告在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行政訴訟原告撤訴,但其對已經提起的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應當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標準分別收取訴訟費用。

環境行政訴訟是由於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爭議,而附帶的民事訴訟則可能是由於行政訴訟的判決影響的相關利益人提出。也就是說,行政訴訟的判決內容會影響附帶的民事訴訟的處理,因此,只有相關的利益人員纔有資格提出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