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的客體

污染環境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體爲國家對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國家爲了保護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違反這些環境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爲,即是對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除此之外,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還嚴重侵犯了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雖然中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環境權,但在第26條關於環境方面的規定和《環境保護法》第1、第6條的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實質內容與環境權是一致的,而且舉國上下正實實在在的享受着由一整套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所保障着的環境權益,一旦有犯罪分子對環境造成污染危害也就侵犯了公民實際擁有的環境權。因此,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益都是重大污染環境罪所侵害的客體。

1)危險廢物,具體包括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

2)危害結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爲結果犯罪,構成本罪客觀上要具備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犯罪,主體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能夠對自己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行爲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4)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爲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污染環境罪主要侵害的客體爲國家對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還嚴重侵犯了國家、單位、公民的環境權,雖然中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環境權,但是污染環境罪的相關規定其實質內容與環境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