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

因爲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藍天不再,霧霾越來越多,天氣不再僅僅是陰晴雨雪,還有一種天氣叫做霾,人們也開始重視起環境問題,國家的相關法律也對污染環境的行爲做出了一定的規定,那麼我們今天來看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的司法解釋。

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

首先,因爲環境污染對環境造成損害,所以不管污染者有沒有過錯,都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如果污染者覺得自己的排污符合排污標準而不去承擔責任,法院是不會支援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中間有些情形才讓污染者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兩個以上的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那麼就會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分別實施污染卻造成的傷害是同一個,那麼每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爲都會造成全部的損害,就會讓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環境,那麼對於承擔責任的大小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以及危害性以及有沒有排污許可證、有沒有超過污染物排放的標準等因素來確定責任的大小的。

如果需要向環境侵權人請求賠償,那麼應該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污染物造成的損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損害的關聯性的相關證據材料。但是如果污染者證明自己的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相應的損害,或者沒有到達損害的發生地,或者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就已經遭受了污染等等,法院都不會認爲其污染行爲與損害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對需要查明污染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意見,或者由國家相關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檢測、評估的報告或者監測的數據,而這些東西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環境污染屬於突發性或者持續的時間比較短,證據很可能會消失,或者如果以後再取得不好取,法院應該准許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行爲。

法院一旦接受了訴訟請求,就要合理的判定污染者應該承擔的責任,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一定的損失等等,如果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恢復原狀,那麼法院不僅要裁判污染者要承擔環境修復的責任,還要確定如果不履行修復義務應該承擔的費用。

對環境影響提供假的材料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價檔案,或者一些環境監測機構或者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一些機構故意隱瞞委託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事實的,都會被看做是弄虛作假,包括故意不讓防止污染設施的設備執行的,或者其他隱瞞行爲。

環境治理是當今社會的重中之重,沒有什麼比藍天白雲更能帶子孫後代的了,現在有了關於環境污染的法案,不僅僅制約了環境污染的進一步發展,還能夠預防環境污染的發生,讓人們產生警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