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43條司法解釋

解釋爲:只要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既可向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向銷售者請求賠償,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和數額相同,且生產者或銷售者應被侵權人的請求均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43條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