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近年來,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不斷加重,這其中少不了人爲因素,因而也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那麼對於受害者與侵權人來講,他們該怎麼解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具體的民事侵權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環境而侵害他人環境民事權益並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後果。

包括水污染侵權、大氣污染侵權、固體廢棄物污染侵權、海洋污染侵權、有害有毒物質污染侵權行爲、環境噪音污染侵權、能量污染侵權、破壞自然資源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轉基因產品污染侵權。

一、解決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二、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怎麼解決

(一)構成環境污染侵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環境污染侵權須有環境污染的行爲

就這一點上,環境污染侵權採用嚴格責任原則,行爲人的行爲只要導致了環境污染這一危險狀態的出現,即使其沒有違法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可以構成侵權。

2、環境污染侵權需有客觀的損害事實

被污染的環境有可能造成他人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精神損害等。

3、環境污染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需有因果關係

環境污染侵權之因果關係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爲與具體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有兩種訴訟程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和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程序。

實踐中,除以上兩種程序外,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還存在第三種程序,即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環境侵權的當事人應先了解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的這三種程序,選擇適用行政處理程序,或者選擇適用透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民事糾紛非訴程序的具體方式,解決環境侵權糾紛。

(二)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範圍

1、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是由於環境侵害行爲具有持續性、緩慢性的特點,對環境的侵害是不間斷的,對環境的影響是緩慢的、漸進的、累積的,因而在考慮損害賠償時應包括:第一,直接損失,即既得利益的喪失或現有財產的減損,應直接計算;第二,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應計算在內。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爲對受害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的侵害,並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人身損害的主要表現形態有三種:第一,因環境侵權致被害人喪失生命(死亡);第二,因環境侵權而導致人的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受損,使人的組織器官缺失或喪失其功能,如造成殘疾等;第三,因環境污染而致人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受到損害,如受害人因飲用被污染的水而導致某種疾病等。對人身損害一般依人身損害的程度確立賠償範圍,即由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爲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償多少。人身損害越重,賠償就越多;而人身損害較輕,賠償則相對減少。

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因侵權行爲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聲污染而致神經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得主張精神損害,而在對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損害主張救濟。

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當中對相關糾紛的解決都做出了法律規定,受害者要想獲得賠償,那麼首先就要證明對方的行爲是構成了侵權損害的,此時按照自己受傷的範圍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