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訴訟費是多少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訴訟費是多少

隨着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環境污染問題被廣大民衆所知曉,保護環境更是爲了保護我們自己,所以就會出現很多人爲了自己或者公衆的利益,產生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那麼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訴訟費是多少?責任方式和執行方式又有哪些?跟着小編學習一下吧!

一、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是指責任人因工業活動或是其他人爲的原因,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公共環境、公共財產遭受損害,或者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時,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引發的糾紛。環境污染責任,是指因工業活動或是其他人爲的原因,污染者以作爲或者不作爲方式,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公共環境、公共財產遭受損害,或者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時,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訴訟費用

環境污染或破壞案件的訴訟標的往往很大,繳納高額的訴訟費用,無疑爲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設定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高額的訴訟費用成本和得不償失的訟後收益不利於推進環境司法保護,有必要對環境訴訟的案件受理費作相應的調整,對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公民,實行訴訟費緩交制度。即原告勝訴的由敗訴方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原告敗訴的可考慮由“環保基金”補助部分合理的訴訟費用。在雲南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中,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0176.80元,判決全部由被告承擔就體現了這樣的理念。

今後,環境公益訴訟費用承擔還可以循這樣的思路:一是制度上明確規定降低公益訴訟的費用標準;二是給予原告適當的補貼,以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對勝訴原告予以獎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法院建議政府給予必要的獎勵,可以彰顯政府的環保決心,教育和引導公衆積極的環保意識。

三、責任形式和執行方式

1、“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形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責任形式。傳統的承擔方式僅解決了“私人”利益的損害,“公益”的損失沒有反映。在實際中往往是污染造成後大量的生態恢復與損害要由政府來承擔。因此,迫切需要在裁判方式上進行創新,環境具有經濟價值、生態價值、潛在價值等多重價值屬性,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數額、支付方式等比較複雜,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賠償損失的範圍,應當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污染者不僅要承擔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害,還要承擔恢復生態的損失。

2、“停止侵害”的裁判也是經常應用的一種責任形式。但如何執行、如何監督也是實踐中頗受困擾的問題。應積極研究“停止侵害”判決方式的具體化和可執行性,引入執行罰和獎勵舉報人的方式以充分發揮其制裁效用,解決環境侵權行爲具有持續性、隱蔽性因而難以執行的問題。

3、“恢復原狀”的判決方式,其程度如何掌握,也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一些法院嘗試摸索這種責任承擔方式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在裁判裏引入恢復原狀的標準,或者在執行過程中引入具體標準:當地適用的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標準等等。在審判實踐中,判決被告恢復原狀時,還可考慮引入代履行機制,即指定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環境治理與恢復,由被告支付費用。

關於“禁止令”,環境污染和破壞具有不可逆性,事後的補救往往耗資巨大甚至不可挽救,環境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不僅在於停止正在進行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爲,還在於恢復、治理已經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基於預防原則,在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在被告的行爲可能嚴重危及環境安全,可能造成環境難以恢復時,法院可以透過發佈禁止令的方式停止正在進行的環境污染行爲。

在環境刑事裁判創新方式上,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除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以外的其他刑罰的情形,如判決種樹、判決恢復植被、判決恢復和達到一定標準的生態條件等。另外,對一些主觀惡意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環境犯罪案件採取非刑罰手段,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在雲南的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對一些盜伐、濫伐林木等刑事犯罪的被告人,適用了判決責令補種樹木的刑罰。此外,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還可借鑑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的雙罰制度,在對行業單位處罰的同時,應考慮對主要領導的處罰。

國家針對環境污染出臺了很多相應的法律法規,而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訴訟費通常過於昂貴,對於維權者來說也是比不小的負擔,由於是新的法規,所以造成了個別人理解不清或理解不當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盤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