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保障和監督措施有哪些?

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需要國家的支援,不僅僅是推出相關的政策來規範土壤污染防治的行爲活動,還需要國家進行相應的財政支援,支援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修復技術的研發,以此來促進土壤防治工作的開展,保護生態環境。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保障和監督措施有哪些?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十九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示範工程和項目;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監測、調查和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活動;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涉及土壤污染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國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於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本法實施之前產生的,並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二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利抵押業務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第七十三條 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十四條 國家鼓勵並提倡社會各界爲防治土壤污染捐贈財產,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羣衆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爲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祕密。

第七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第七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向沙漠、灘塗、鹽鹼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爲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資訊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

第八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土壤污染狀況和防治資訊。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全國土壤環境資訊;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資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主要食用農產品生產區域的重大土壤環境資訊,及時通報同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獲取土壤污染狀況和防治資訊、參與和監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 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報告、監測數據、調查報告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應當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平臺。

第八十三條 新聞媒體對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爲享有輿論監督的權利,受監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八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污染土壤的行爲,均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的權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佈,方便公衆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土壤的保護工作應當以預防爲主,加強土地的污染物的含量監測,並進行實時的更新。各個企業及個人在進行開發用地時都應當將土壤生態保護作爲首要任務,雖然我們有修復技術,但是一經破壞的土壤,再高科技的手段也不能使其恢復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