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借他人,車主賠大本

案情簡介

摩托借他人,車主賠大本

2013年9月29日下午,被告陳某駕駛無牌“豪爵”牌125型兩輪摩托車(載被告楊某)沿楊林尾鎮銀河大道從沙湖鎮駛往張溝鎮方向,16時10分許,當車駛至楊林尾派出所附近路段時,因避讓障礙,摩托車駛入路左與對向原告萬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萬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萬某受傷後,被緊急送至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後原告萬某又入仙桃市楊林尾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原告萬某前後共住院48天,花費醫療費45887.48元。2013年10月16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仙公交認字【2013】第39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萬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查,被告陳某駕駛的無牌“豪爵”牌125型兩輪摩托車的實際車主爲被告楊某。2014年3月31日,經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萬某所受損傷爲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後續治療費30000元,自受傷之日起繼續休息治療210天,護理90天(包括後期手術後休息治療護理時間)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農村無牌無證摩托車交通事故,摩托車司機、車主均爲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摩托車並未購買任何保險。原告方萬某病情危急,實施了開顱手術,後期還需進行顱骨修補術。但其家庭經濟非常困難,鉅額的手術費用除了司機陳某支付了15000元,剩餘絕大部分費用均由原告方親友籌措所得。該案較爲棘手的是,摩托車沒有保險,原告方的損失需要由摩托車車主和司機賠付。 三、案件處理。 接受委託後,個人認爲,該案判決容易,執行存在困難。當務之急,便是要查清摩托車車主及司機的財產情況,進行財產保全,以利執行。據原告方親屬反饋,摩托車主及司機爲生意夥伴和朋友,平時以收購農產品爲生,兩人在銀行可能有存款。獲知這一消息後,我們果斷的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成功的凍結了車主8萬餘元的銀行存款。但遺憾的是,狡猾的摩托車司機早已轉移了銀行存款,其帳戶的餘額僅爲兩分錢。還好,原告方的損失也差不多爲8萬餘元。在蒐集和固定了相關的證據後,我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送傳票遇到了障礙。我們首先驅車至楊林尾鎮被告陳某的戶籍所在地送達傳票。因爲下面鄉鎮的地名編輯的雜亂無序,加之,該地多次變更,法官沿着東荊河邊的一條小徑反覆尋找,最後,才確定爲了具體的地址。但經查詢,此人該住房已出售,現已搬至他處,在東荊河對岸一民垸內承包了一口魚塘,可能居住在漁棚裏。因天色已晚,且民垸內交通不便,地形複雜。我們遂決定先將另一被告楊某的傳票先行送達。經過了多個村莊後,我們終於找到了被告楊某的住處。其家中,雖門戶洞開,但不見其人。經法官電話聯繫,得知楊某在農田裏打菜籽。我們見到了楊某,但其始終認爲,原告不是他撞的,自然也不需要他賠。在得知自己的銀行存款被凍結後,情緒異常激動,揚言,“誰敢劃我的款,我便殺他的人。”經法官苦口婆心的解釋後,才慢慢平復情緒,答應先找懂法的人先看一下再說。幾天後,我們經多方打聽,找到了被告陳某的魚池,但還是難覓其蹤跡,不得已,我們又一次無功無返。基於這種情況,我讓原告親屬一定要配合法官摸清被告陳某的家庭成員的情況,再去送傳票,不然,費時費力,也達不到效果。正所謂,“天道酬勤,功不唐捐。”這一次,我們終於找了其同住的成年家屬,送達了傳票。

裁判結果

被告陳某支付原告萬某交通事故賠償款28777.12元;被告楊某支付原告萬某交通事故賠償款5339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