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在我國有一種合同叫做表見代理合同,這種合同形式對於很多人來說都很陌生,那麼在我國法律上對於表見代理合同是如何解釋的呢?表見代理的合同和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似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錶見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見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表見代理合同案例分析?

具體案情

某木材器具廠(以下簡稱木材廠)與某傢俱城多次有業務往來。在1999年3月兩方第一次籤合同時,木材廠經理對傢俱城說,以後業務均由該廠業務員姚某代理。之後,木材廠每次與傢俱城簽訂業務合同,都是由其業務員姚某辦理,並帶有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2004年2月前,姚某又與傢俱城簽訂了加工傢俱合同,總價款12萬元,40日內交貨,預付款4萬元。當天傢俱城將4萬元預付款匯入姚某提供的銀行帳戶裏。由於與姚某是老關係,傢俱城這次沒有要求姚某出示廠方介紹信及授權委託書,只是在姚某拿的加蓋木材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中與姚某簽訂合同並簽名蓋章。

兩個月過後,傢俱城不見木材廠發貨,便到木材廠詢問,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離開了木材廠。傢俱城讓木材廠繼續履行合同,遭到拒絕。5月份訴於法院。

法律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姚某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一種意見認爲姚某無代理權,行爲後果應由其本人承擔。由於傢俱城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催告木材廠追認,也沒有申請撤銷,故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爲,姚某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木材廠應當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

同意第二種意見。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所實施的民事行爲,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確信該行爲人有代理權,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擔有權代理法律後果的一種行爲。這裏所說的“無權代理”一般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等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據此可以看出,表見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爲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2、相對人與行爲人之間訂立合同應當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

表見代理如何認定,關鍵之處在於對第3個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確定相對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爲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相對人的理由是相對人在主觀上的感受,透過某些事實,經過判斷,足以認爲行爲人是有代理權的人。但是,這種相對人的主觀判斷的確定標準,並不是主觀標準,而是客觀標準,即判斷相對人的相信,並不按照其主觀的感受爲標準,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標準掌握。

本案如單純從傢俱城角度來說,其在與姚某簽訂合同中,沒有讓姚某出示廠方介紹信和授權委託書,其主觀上有一定過失。但從客觀事實分析,木材廠與傢俱城長期有業務往來,每次都是業務員姚某與傢俱城簽訂合同,並且木材廠在與傢俱城第一次簽訂合同時曾明確說過,以後該廠與傢俱城的業務均由姚某辦理,從通常人(包括傢俱廠)的角度可以認爲,以後如無特別說明或,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廠與傢俱城從事商務行爲。

在2004年2月簽訂合同中,傢俱城雖未讓姚某出具授權委託書及介紹信,但在籤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蓋木材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且姚某離廠後木材廠未及時通知到傢俱城,因此傢俱城雖然也存在過失,但從通常的角度看,這種微小的過失不妨礙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確信姚某仍爲木材廠的代理人。因此,姚某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應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由木材廠承擔姚某的行爲後果,履行與傢俱城的加工合同

透過小編在上文中提到的案例和分析,大家應該知道什麼事表見代理合同了吧,希望小編的案例分析能夠對大家理解表見帶來合同有一定的幫助,如果大家對於表見代理合同還有疑問或者不懂的地方,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爲您解答。